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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务活动中用餐的规定
    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10日 点击数: 【字体:

    一、工作日内中午一般不喝酒。确因工作需要的,须经主管领导同意,但不准酒多误事。
    二、工作时间之外不准酗酒,不准酒后滋事。
    三、在考察、考核干部等公务活动中,在县直范围内(含xx镇、城区办事处),不得在被考察、考核单位用餐;在乡镇考察、考核,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用工作餐,不准喝酒。
    四、部内人员要自觉遵守本规定,并做到互相监督、互相约束。违犯此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相应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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